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高朋法书字 2024 第【05012】号
致: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高朋”或者“本所”)依法接受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佳维律师、吴晓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但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果等)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年5月13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变更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事披露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变更公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形式,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东文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300,000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501,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和视频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01,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501,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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