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4
公告编号:2024-054
证券代码:831129 证券简称:ST 领信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13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有限公司
李鹏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
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54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4 年 4 月 19 日,领信股份发布《2023 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时披露的提
示性公告》,称因年报尚未编制完成,审计资料尚不完备,预计无法按期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4 月 30 日,领信股份发布《股票因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强制停牌
公告》,称因无法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强制停牌。
2024 年 6 月 27 日领信股份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山东局认为领信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报送有关报告或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李鹏作为领信股份董事长、实际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务,负责公司全面管理,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组织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是领信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局决定:
一、对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054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对公司处以 80 万元罚款预计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面对相应处罚,公司管理层将对处罚中所提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未来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度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
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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