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11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九十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芦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左胜高、李芬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昆山圣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JMT2017060101 的《国内保
理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额度为 1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有效期为12 个月,利息为年息 10%,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支付的按日支付罚息,每自然日罚息为未付本息总额的 0.5‰;因被告违约而造成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邮递费、通讯费。还约定在下列情形:(1)被告一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全额清偿任一单笔预支价金;(3)被告一或买方的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或被告一因产品质量频繁发生退货、打折、商业纠纷等问题;(6)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原告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收回的其他事实或行为;则原告有权选择:(1)取消或终止应收账款保理额度;(2)解除本合同,立即向被告一追索尚未收回的全部(包括尚未到期)保理融资;(3)其他救济措施。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6 月12日向被告一支付了 1000 万元的预支价金,
但被告一自 2018 年 2 月始未再按期支付利息,违反约定。而且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显示,被告一和被告二已进入被强制执行程序,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危及原告权利和融资款回收,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告取消应收账款保理额度收回融资额度的情形,而且截止到日前融资额度有效期已过,被告应当立即支付保理融资额 1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
2017 年 6 月 12 日,为担保《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履行,原告与被告一签订
了编号为 JMT2017060101-1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被告一以其对被告二的应收账款(购销合同编号:201705103 金额 2600 万元)及相关权利和利益设定质
押,并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原告作为应收账款质权人,
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并要求被告二在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履行付款义
务。2017 年 6 月 6 日,为担保《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履行,钱建华自愿提供
无限连带保证,并签订了编号为 JMT2017060101-2 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两年。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融资款本金 1000 万元。
2、判决被告一以本金 1000 万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
息(从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至本息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利息、
罚息为 560 万元)。
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 10 万元。
4、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的被告二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被告二在应收账款范围内向原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5、判决被告三对上述诉求 1、2、3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12 月 11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京 0105
民初 49625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原告撤诉起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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