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4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九十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晓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烨、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4、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5、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6、姓名或名称:邹建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
一份,约定原告在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期间,向被告焕鑫新
材发放最高额度为 480 万元的贷款,同时约定了还款付息方式、逾期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他权利义务。被告圣华控股、钱小金、郁冬琴、邹建月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焕鑫新材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钱建华以其在被告圣华控股的 480 万元股权数额为被告焕鑫新材的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此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焕鑫新材发
放贷款 450 万元,被告仅偿还了部分贷款,截止 2019 年 3 月 21 日,被告尚欠贷
款本金 4432500 元及利息 142165.98 元。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焕鑫新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4432500 元和截止 2019 年 3 月 21
日的利息 142165.98 元,并承担借款本金 4432500 元自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
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13.5%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圣华控股、钱建华、钱小金、郁冬琴、邹建月对被告焕鑫新材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钱建华质押的圣华控股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质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代理费 8 万元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焕鑫新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属实,贷款已经偿还了一部分。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3 月 26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9 年 11 月 15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
苏 0982 执 1247 号《执行通知书》(签发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8 日)。
(1)根据(2021)苏 0982 执 1247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焕鑫新材立即履
行下列义务:
①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703010.44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②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49430.00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的(2019)苏 0982 民初 17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焕鑫新材偿还原告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19
年 3 月 21 日的贷款本金 4432500 元、利息 142165.98 元,合计 4574665.98 元。
并承付 4432500 元自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3.5%计
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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