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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4 15:39:37 股吧网页版
焕鑫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九十六)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4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九十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德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浩、金丽,江苏奣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烨、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1 日,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焕鑫新材向原告王德安借款 50 万
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2‰,按月付息,由被告钱小金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当日,原告向被告焕鑫新材转账交付了借款 50 万元。2017 年 6 月至 9 月,
被告均按时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其后便没有再付息。2017 年 12 月 1 日开始,原
告向两被告催告借款,两名被告均未履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焕鑫新材偿还原告王德安 50 万元,并承担此款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的利息;

2、被告钱小金对被告焕鑫新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2 万元由被告负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焕鑫新材向原告借款 50 万元属实,也已经收到借款 50 万元,但是该借款没
有约定利息。担保人钱小金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偿还借款本金 7 万元,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偿还借款本金 4 万元,合计偿还本金 11 万元,都是钱小金转账给
原告王德安的。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由法庭依法审查。对原告提交的其与钱小金之间的短信记录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钱小金未能到庭,无法核实该短信的真实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8 年 7 月 5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
苏 0982 执 1242 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预提醒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签
发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1)根据(2021)苏 0982 执 1242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焕鑫新材立即履
行下列义务:

①向申请执行人王德安支付人民币 508800.00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②向申请执行人王德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7488.00 元。

(2)根据(2021)苏 0982 执 1242 号《限制消费预提醒告知书》,被执行
人焕鑫新材收到(2021)苏 0982 执 1242 号《执行通知书》仍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外,还将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涵盖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根据(2021)苏 0982 执 1242 号《报告财产令》,责令焕鑫新材在收到
此令后 3 日内,如实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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