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4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九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蔡珍继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4、姓名或名称: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人酒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长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游,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5、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6、姓名或名称: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之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广青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蔡阳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钱小金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2016 年 5 月 22 日、2016 年 7 月 17
日、2017 年 1 月 25 日向原告借款 10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被告焕鑫新材、江苏人酒业、圣华控股、米之飨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钱小金未按约还款,原告遂于 2017 年 6 月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增加焕鑫新材法定代表人钱建华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你,原告遂撤回起诉。此后,被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再次起诉至法院。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钱小金偿还原告借款 2000 万元,并承付其中的 2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22 日起、3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5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5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起、5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29 日起至此款
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 50 万元;
2、判令被告钱建华、焕鑫新材、江苏人酒业、圣华控股、米之飨对上述被告钱小金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12 月 13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9 年 12 月 2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 0982 民
初 6631 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蔡珍继的起诉。原告蔡珍继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5 月 28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江苏省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 0982 民初 6631 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盐城
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
告(八十四)》(公告编号:2020-032)。
2020 年 7 月 6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21 年 6 月 8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6 月 8 日
作出的(2020)苏 0982 民初 3059 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蔡珍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152300 元,退回原告蔡珍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蔡珍继负
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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