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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13 15:32:49 股吧网页版
焕鑫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2-13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12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宋卫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烨、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0 月 17 日,朱盛华因公司还贷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约
定借期十天,被告钱小金、焕鑫新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2016 年 11 月 15日,被告钱小金和被告焕鑫新材向我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此后,被告仅偿还
本金 100 万元及部分利息,截止起诉 2017 年 11 月 24 日止,本金尚欠 400 万元,
利息尚欠 60 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4000000 元,利息 600000 元,并承
担 4000000 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 2 分(月利率 2%)的标准
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本案担保的主债务是否实际成立,需要原告提供资金交付的凭证加以证明,另外钱小金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据我公司向钱小金了解,其已合计归还借款本金 157 万元。我公司没有为本案的借款提供担保,承诺书是钱小金出具的,没有证据证明钱小金出具该承诺书经过了我公司授权,借条、承诺书上加盖的“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确定就是我公司的公章。即使我公司提供了担保,此担保也无效,我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告作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该明知或应该知道我公司在工商登记公示的章程。
本案担保已超过时效,本案主债务的借条形成时间是 2016 年 10 月 17 日,承诺
书形成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是 10 天,即 2016 年 11 月
17 日期满,但在 2016 年 11 月 15 日,钱小金就出具了加盖有我公司公章的承诺
书,该承诺书载明“此款在三个月内由本人和公司承诺全部还清”,也就是说案
涉债务应当在 2017 年 2 月 15 日之前全部还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间是 2017
年 8 月 15 日之前,原告在 2017 年 8 月 15 日之前从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担保责任,
因此,即使我公司提供了担保,也应当免除担保责任。关于利息,朱盛华向原告
出具的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应当视为没有利息;2016 年 11 月 15 日的
承诺书关于利息的承诺也是钱小金个人作出的,该承诺书中载“本人”显然不包
括我公司,且约定的借款利息已经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超出月息 2%的部分应当扣减借款本金。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17 年 12 月 13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2019 年 12 月 17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7
日作出的(2017)苏 0982 民初 664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宋卫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43600 元,退还原告宋卫忠。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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