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6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0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9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廷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之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广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LIANG YU
3、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4、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
5、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6、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7、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8、姓名或名称:邹建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米之飨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一
份,原告同意在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28 日向被告米之飨发放最高额
度为人民币 500 万元的借款,同时还约定了还款付息方式、预期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被告 LIANG YU、圣华控股、焕鑫新材、钱建华、钱小金、郁冬琴、邹建月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米之飨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钱建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持有的圣华控股 500 万的股权为米之飨的借款提供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但米之飨未按
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截止 2018 年 8 月 16 日,米之飨尚欠本金 4770000 元,
利息 330972.67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米之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770000 元和截止 2018 年 8 月
16 日的利息 330972.67 元,并承担本金 4770000 元自 2018 年 8 月 17 日起至实际
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 12.75‰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 LIANG YU、圣华控股、焕鑫新材、钱建华、钱小金、郁冬琴、邹建月对米之飨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钱建华质押的圣华控股 500 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代理费 80000 元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与被告米之飨之间的主债权是否存在需要法庭进一步核实,以及被告米之飨的还款情况或其他的担保人的还款情况。被告焕鑫新材并不清楚,焕鑫新材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在相应的担保书上签订担保。即使焕鑫新材在担保书上进行了担保,该担保也应当是无效的。焕鑫新材是一家新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时提交了工商登记的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批通过,公司章程作为登记的材料具有向不特定主体公众公示的作用,行政机关之所以要求将章程作为登记公司的材料,目的及时为了公示。原告作为一家专业的金融机构,对此也应当是明知的或应当知道的,并非善意的第三人。案涉借款并没有经过焕鑫新材的股东大会的审批通过,该担保应当是无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焕鑫新材的诉请。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18 年 9 月 11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2020 年 3 月 11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作
出的(2018)苏 09 民初 3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米之飨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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