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6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褚晓霞、周光宇,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土石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树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简称“润丰包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4、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5、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6、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2 月 9 日,苏州银行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
份。被告阳光土石方、润丰包装、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就该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11 月 30 日,苏州银行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两份《贷款合同》,总贷
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后苏州银行按约放款,但被告焕鑫新材未按约还款。2018年 12 月 10 日,原告与苏州银行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并予以公告。故原告现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焕鑫新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9993587.5 元并承担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9.6%计算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21 日为 82613 元)。
2、判令被告阳光土石方、润丰包装、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对于借贷 1000 万元无异议。对于本案的还本付息情况,需苏州银行提供银行流水予以核实。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18 年 11 月 28 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2019 年 8 月 9 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3、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苏
0591 执 15 号《执行裁定书》(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 日);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签发的(2020)苏 0591 执 15 号《执行通知书》(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 日)、《限制消费令》(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 日)、《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
(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 日)、《报告财产令》(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 日)。
(1)根据(2020)苏 0591 执 1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①冻结、扣划被执
行人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焕鑫新材、阳光土石方、润丰包装银行存款人民币 10802927.5 元。②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根据(2020)苏 0591 执 15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焕鑫新材立即履行
下列义务:
①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联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724802.5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②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联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78125.00 元。
(3)根据(2020)苏 0591 执 15 号《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
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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