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6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2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美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佳良、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全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鑫投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利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21 日被告全鑫投资、被告钱建华与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普惠科技”)及在普惠科技运营的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相关用户,签订《借款协议》及附件,《借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全鑫投资、被告钱建华作为借款人,通过峰向标平台提供居间服务,向在峰向标平台注册的用户借款。借款
金额 1000000 元,年化利率 11%,借款期限 12 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
还本。每月还款本息 9166.66 元,支付月管理费 1000 元。款项用途资金周转。《借款协议》约定如果被告全鑫投资、钱建华未按时还款,则需向相关用户支付逾期违约金、罚息,具体计算方式为:逾期违约金=月剩余应还金额*10%(逾期违约金费率),逾期罚息=剩余还款金额*逾期天数*0.002。违约方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7 年 3 月 21 日,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保证合同》,确认为被告全鑫投
资、被告钱建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权到期后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约定,当债权发生转让时,被告焕鑫新材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协议签署后,被告全鑫投资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通过峰向标平台获得平台用
户提供的借款,共计 100 万元。平台用户包含吴丽君在内的多名投资人在借款期
限内进行了多次债权转让。被告全鑫投资、被告钱建华于 2017 年 12 月 24 日出
现逾期。被告焕鑫新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至此,三位被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普惠科技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4 日、2018 年 1 月 24 日、2018 年 2 月 24
日 2018 年 3 月 24 日对投资人进行了逾期本金及利息的全额代偿。获得了该《借
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之后,普惠科技向原告转让了上述债权。原告成为三被告的合法债权人。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三被告应当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综上所述,因上述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欠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全鑫投资、被告钱建华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 元、利息 9166.66 元、管理费 4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全鑫投资、被告钱建华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按照年息 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付清
之日止(截止 2018 年 10 月 20 日,违约金为 19726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焕鑫新材对上述被告全鑫投资、被告钱建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 1210427 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不同意中金美亚诉讼请求,理由在于:1、焕鑫新材不知晓本案债权转让情况,就涉案债权转让情况,中金美亚未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让未生效,中金美亚非本案适格主体;2、不知晓本案放款和还款情况,未授权他人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对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申请鉴定;3、焕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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