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晓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亮、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朱凯
4、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春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被告钱小金因经营需要向案外人王春源借款 250 万元。2017 年 5
月 27 日,原告与案外人王春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被告钱小金收回了出具给案外人王春源的借据,同时向原告出具 250 万元的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3 分,
按月付息,借期为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并约定如逾期未能履
行还款义务,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被告钱建华、朱凯、焕鑫新材在该借据担保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履行期限已过,可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钱小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 23 万元(从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三分计算的利息);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钱建华、朱凯、焕鑫新材对原告的一、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用 1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10 月 12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9 年 10 月 18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020 年 2 月 6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诉。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作出的(2020)苏 09 民终 60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18
日作出的(2018)苏 0982 民初 10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唐晓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24640 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唐晓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并已进入司法拍卖
程序,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主要资产拍卖进展的公告》。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造成影响。
自 2019 年 3 月底至 2020 年 2 月,公司持续处于停产状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0),2019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2019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提示公告(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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