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十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戴小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操飞、王昕欣,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昆山市华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志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4、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5、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6、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7、姓名或名称:邹建月
8、姓名或名称:俞鑫磊
9、姓名或名称:陆晴
10、姓名或名称:王春浩
11、姓名或名称:俞建芬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 12 日,被告昆山市华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
日化”)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及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华新日化提
供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90 万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止;被告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控股”)、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邹建月、俞鑫磊、陆晴、王春浩、俞建芬向原告出具了《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为华新日化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 年 4 月 12日,被告华新日化与原告签订来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华新
日化提供借款人民币 19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止,借款年利率为 7.82%,按月结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华新日化发放上述借款 190 万元。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均未能按约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华新日化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90 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
利)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止为 15301.38 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
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华新日化、焕鑫新材、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邹建月、俞鑫磊、陆晴、王春浩、俞建芬对华新日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审理中,原告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圣华控股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因焕鑫新材未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未进行答辩。2018 年 11 月 23 日,
焕鑫新材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26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8 年 11 月 7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苏 0583
执恢 403 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预提醒告知书》和《财
产申报令》,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5 日。
1、根据(2020)苏 0583 执恢 403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焕鑫新材自本通
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1911320.38 元及逾期利息;
(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支付申请执行费 21513.00 元。
2、根据(2020)苏 0583 执恢 403 号《限制消费令》,对焕鑫新材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限制焕鑫新材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