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9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十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人酒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长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游、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倪炳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华、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2、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3、姓名或名称:江苏全鑫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鑫投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利康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4、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5、姓名或名称:荣建明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6、姓名或名称:王苏民
其他信息:原审被告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详见 2019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十四)》(公
告编号:2019-049)。
江苏人酒业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 0583 民初 5619 号民事判
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倪炳雪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倪炳雪负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倪炳雪并非实际出借人,且倪炳雪及相关人员涉案多,金额大,使用文本及操作手法系统且专业,倪炳雪背后实际操作人员系有预谋有组织的职业放贷人,案涉借贷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亦无效;
第二,本案放款、还款的事实未查清;
第三,案涉保证合同未成立亦未生效,因未经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全部适格主体签署,债权人亦未就案涉担保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仅以加盖其公司字样的公章认定担保效力。综上,即使主债权成立,其亦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19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9 年 4 月 29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苏人酒业向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9 月 20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20 年 6 月 8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8 日作
出的(2019)苏 05 民终 66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 0583 民初 5619 号民事判决。
2、圣华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倪炳雪借款 200 万元并支付资
金占用费(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倪炳雪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328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280 元,由圣华控
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3280 元,由倪炳雪负担。
针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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