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6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4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盐城国泰新兴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盐城国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万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濮赞忠、丁继,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李磊,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9 月 7 日,被告发布《股票发行方案》,拟发行不超过 1350 万股,
发行价格为 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910 万元。2016 年 9 月 18 日,被
告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包含上述《股票发行方案》的众多
议案,并于次日发布决议公告。2016 年 9 月 20 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
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乙方出资 1320 万元认购甲方发行的 200 万股股份,其中2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1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认购款仅能用于公司运营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合法用途;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股份认购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办理相关备案审核手续,并将乙方本次投资所持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登记,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根据审批和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上述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认购的完成包括下列条件均成就,分别为甲方就本次股份认购已修改公司章程等,并已获股东大会通过,乙方已支付相应的股份认购款,本次认购涉及的工商变更、中国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处的登记、全国股转公司出的备案手续已办理完毕等;甲方保证(承诺)没有以被告或其他身份涉及刑事诉讼、仲裁程序,没有产生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民事诉讼、纠纷,也没有卷入任何可能使公司遭受处罚的调查、行政程序;因甲方原因造成本次股份认购未能完成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认购款,并承付该款按年利率 12%计算的利息;乙方原因造成本次股份认购未能完成,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但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认购款;乙方支付股份认购款后,发生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必须终止或本次股份认购无法完成的客观原因,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等。2016 年 10 月 27日,原告支付股份认购款 1320 万元。被告在进行股票发行备案时,发现原告并未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协会”)的备案登记,不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投资人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机构投资者条件。依照上述《股票
发行方案》,全国股转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受理被告报送的股票发行备案材
料,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出具股份登记函。原告管理人盐城国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在证券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在证券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2017 年 12 月 15 日,被告以筹划重大
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停牌(暂停转让)。2018
年 1 月起,被告先后对外公开披露公司及股东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建华、
钱小金等因借款、担保等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股权被冻结、公司及其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因被告公司无法按期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5 月 2 日起暂停转让,存在被终止挂牌风
险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所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 1320 万元,被承付该款自 2016 年 10 月 27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12%计算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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