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31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九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韶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广成、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3、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六)》(公
告编号:2018-079)。
二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十八)》
(公告编号:2019-063)。
原告黄韶峰不服盐城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9 民终 1296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事项:
1、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9 民终 129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焕鑫新材的二审上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二审上诉费由被申请人焕鑫新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1、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支持被申请人焕鑫新材的上诉请求,系法律适用不当。
首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该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其次,该条款规定实质上系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得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该条款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公司行为,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如将该条款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担保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的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
更有违公平正义。
2、退一步讲,即使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审查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很现任本案中,被申请人焕鑫新材在公司公章的使用管理以及担保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被申请人焕鑫新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再审法院再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撤销盐城中院作出的(2019)苏 09 民终 1296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1 月 8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
2018 年 9 月 28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焕鑫新材向江苏
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3 月 8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
2019 年 8 月 6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黄韶峰向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 年 5 月 25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
2020 年 7 月 24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24 日作出的
(2020)苏民申 2152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黄韶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