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05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三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汪洲权、赵守永、赵守巨、赵守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俞鑫磊
3、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仁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 14 日,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一、被告二、
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三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第三人实际出借给被告一、被告二
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借款利
率为月利率 2%,被告三为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期限内已经期满后至今,被告一、被告二仅偿还部分借款,被
告三也未代为清偿借款。2018 年 3 月 10 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第三人于当日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三被告。
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催促三被告偿还借款,甚至于 2018 年 10 月将三被告
起诉至法院(后原告因故撤诉),但被告仍拖延还款至今。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关于民间借款纠纷案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52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9 月 17 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司法拍卖,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主要资产拍卖进展的公告》。
自 2019 年 3 月底至 2020 年 2 月,公司持续处于停产状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0),2019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2019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提示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73)。2020 年
2 月底,公司 PCMX 产品临时复产,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
PCMX 产品临时复产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2020 年 7 月 6 日披
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提示公告(三)》(公告编号:2020-039)。
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
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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