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9 号
关于对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影科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江场三路 250 号 214 室。
孙建中,时任董事长。
刘志斌,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欣影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4 月 27 日,欣影科技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追溯调整 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数据。其中,
调 整 前 2020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40,240,209.02 元,调整后为-93,064,383.57 元,调整比例为-131.27%;调整前 2020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78,014,342.41 元,调整后为 88,571,325.14 元,调整比例为-50.24%;调整前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798,001.59 元,调整后为 10,993,923.02 元,调整比例为-30.41%;调整前 2021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78,247,818.50 元,调整后为 84,120,894.84 元,调整比例为-52.81%。
欣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欣影科技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孙建中、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志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欣影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建中、刘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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