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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9 16:02:24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9 号

关于对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影科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江场三路 250 号 214 室。

孙建中,时任董事长。

刘志斌,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欣影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4 月 27 日,欣影科技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追溯调整 2020 年、2021 年的财务数据。其中,
调 整 前 2020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40,240,209.02 元,调整后为-93,064,383.57 元,调整比例为-131.27%;调整前 2020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78,014,342.41 元,调整后为 88,571,325.14 元,调整比例为-50.24%;调整前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798,001.59 元,调整后为 10,993,923.02 元,调整比例为-30.41%;调整前 2021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78,247,818.50 元,调整后为 84,120,894.84 元,调整比例为-52.81%。

欣影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欣影科技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孙建中、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志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欣影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建中、刘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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