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08 19:55:33 股吧网页版
奥美环境: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8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009 号
致: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华律师、左龙梅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进行审查。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15:00——2024 年 5 月 7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
《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11 人,其中个人
股东 10 人,机构股东 1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数额 96,594,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9.50%。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5 月 7 日交易结束后出具的
《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0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尚瑞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