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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5 15:44:16 股吧网页版
伊菲股份: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5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3171 号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10-52213236/7

网站:www.junzhilawyer.com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3171 号
致: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2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辽宁伊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有关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会议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数 3809.1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2.3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7、《关于<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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