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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18 21:12:44 股吧网页版
艾科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18


证券代码:831163 证券简称:艾科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提供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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