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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16 16:47:39 股吧网页版
正兴玉: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1/04/1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6


公告编号:2021-019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雪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谭丽娟、肖涛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罗福群、肖勤勇、闵传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期间,完成了新一届董事、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团队的选举和聘任,由于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团队自聘任后与第二届高级管理团队未能顺利完成换届交接工作,未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鉴于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1-019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一罗福群立即向原告返还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法定证照及印章,即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2、请求判令被告二肖勤勇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公司印章承担共同返还义务。

3、请求判令被告三闵传实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公司证照承担共同返还义务。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1 年 1 月 12 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向被告提起证照
返还诉讼,案号(2021)川 0107 民初 1347 号,该案将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开庭
审理。

2、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
请书》,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3、2021 年 3 月 18 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公司撤诉,公司将
向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

4、2021 年 4 月 1 日,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向被告提起证照返
还诉讼,案号(2021)川 1827 民初 191 号。

5、2021 年 4 月 5 日,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出具《传票》,该案将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开庭。

6、2021 年 4 月 7 日,被告向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收到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9 日作出的
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1-019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公司证照返还与罗福群、公司签订的《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有关联,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尚未审结。而本案以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结果作为依据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与委托的诉讼律师沟通应对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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