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5-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施庆庆律师、李丰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
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上海
市普陀区丹巴路 99 号 B3 栋 8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惠
娥女士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73,594,85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1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