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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20:34:19 股吧网页版
库马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1251 证券简称:库马克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单独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为: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此标准,由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企业发展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第十四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企业发展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通,不得推诿。公司任一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报告。在发现或了解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十八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对方的沟通工作,尤其是需要出具文字材料的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后负责跟进、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文字材料以前,应当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并征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企业发展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对经营业绩、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项。一次性完结的投资事项,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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