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6
证券代码:831259 证券简称:创优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山东中启创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山东中启创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中启创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中启创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启创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的、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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