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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16 19:11:27 股吧网页版
ST一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结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16


证券代码:831266 证券简称:ST 一铭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结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时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珍、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博(湖北多能律所)、肖富盈(湖北诺友律所)(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珍、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 2017 年 11 月 18 日,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 8 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购买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大道以南、环线
以东、编号为 X07010004 号地块上建设的 A5 栋 1 号、2 号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4376.04 平方米,房屋性质属于限对象限价格的工业用地房,合同总金额为26,475,042 元。

2017 年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由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园区的招商引资政策,并通过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武汉未来办”)对接上园区的配套开发商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地空公司”)。一铭软件、武汉地空公司、武汉未来办三方代表经多次一起协商确定入园政策后,才促进了一铭软件向武汉地空公司购买工业用地上房产的事件。武汉未来办把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作为园区引进企业于 2017 年 6 月27 日办理完工商登记后,迟迟推延至今仍未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不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导致了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无法按照前期协商入园政策的结果推进《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所以,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

★ 2019 年 9 月 11 日,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签订的关
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外环线以东、编号为 X07010004 号地
块第 A5 栋 2-5 层 1 号房、2 号房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共 25,475,042 元;

三、被告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
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
833,247.71 元,第二部分为以购房款 25,475,04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
起按万分之一计算至购房款 25,475,042 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36,613 元,由被告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一铭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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