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之董事陈诚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88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80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关于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9、《预计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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