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9
证券代码:831288 证券简称:安美勤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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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发挥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
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
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为自然人,具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者,
不得被选举为公司监事。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 189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 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内
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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