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7
证券代码:831303 证券简称:澳凯富汇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本案件下达(2022)京 03
民终 7794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此终审判决,公司无需对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1900 万元承担返还义务,公司胜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合同关系或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喜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22 日,被告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讯时
代”)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被告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凯富汇”)、案外人栗小军等五名自然人签署《关于长沙龙跃讯驰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航讯时代以人民币 1900 万元的价格受让澳凯富汇及案外人栗小军等五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 100%长沙龙跃讯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龙跃”)股权,股权转让款应付至转让双方共同设立的共管银行账户;
2018 年 5 月 4 日,航讯时代支付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至公司名下与航讯时代共
管的银行账户, 2018 年 6 月 6 日,长沙龙跃 100%股权工商变更至航讯时代名
下。
2018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智马”)与航讯时代就高铁岳阳东至深圳北站台灯箱广告代理销售事宜签署《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智马向航讯时代支付履约保证金 1900 万元,航讯时代使用该笔保证金用于受让龙跃公司 100%股权;上海智马还负有广铁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及第一年阵地费和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以航讯时代通知
为准;2018 年 5 月 2 日,上海智马与航讯时代签署《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
上海智马承诺于 5 月 3 日之前向航讯时代银行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 1900 万
元。2018 年 8 月,长沙龙跃作为航讯时代的全资子公司中标武广深高铁线广东段和湖南段的投标项目。
2019 年 6 月,上海智马认为航讯时代未履行双方达成的收益分配约定,且
不与上海智马签署相关书面协议,航讯时代构成违约,要求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并要求航讯时代与澳凯富汇退回履约保证金 1900 万元。
本案原定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于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因航讯时
代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 年 4 月,案件移交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案与航讯时代基于同一合同起诉上海智马的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后的案件中,航讯时代被列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智马被列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作为案件相关方,从本案的第二被告转为第三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21)京 0112 民初 9456
号民事判决书,航讯时代与上海智马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二审立案后,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多次公开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航讯时代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航讯时代一审诉讼请求第 3 至第 6 项;一、二审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上海智马承担。
上海智马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航讯时代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海智马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航讯时代承担。
挂牌公司对上述两方上诉共同述称,澳凯富汇不是本案的适格第三人,公司对共管账户内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不负有共同返还义务,且公司依法享有共管账户内 19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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