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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0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愚律师、李俊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深
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股权登记日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福海信息港A7栋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群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47.0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8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3年4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案》;
9、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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