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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08 19:15:39 股吧网页版
大洋义天: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08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2
一、声明事项......2
二、释义......3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本次收购主体合法合规......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7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8
四、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9
五、收购人前二十四个月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10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股份限售安排......10
七、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0
八、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2
九、收购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相应措施......16
十、《收购报告书》合规性......16
十一、结论意见......17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编 430022

50/F, Tower I,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Avenue,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22, P. R. Chni a

电话/Tel:+86 27 8555 7988 传真/Fax:+86 27 8555 758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义天”)的委托,就自然人陈珍英女士收购大洋义天股份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陈珍英女士收购大洋义天股份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署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且该等签署和印章均为经过必要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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