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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16:35:33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27

- 1 -2022 404 号
当事人:
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天富、 公司) ,注
册地址: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二路 9 号。
郭振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ST 天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郭振清分别与 6 名自然人签订《股权
转让(代持)协议》,约定郭振清将部分股份转让至 6 名自然人,
- 2 -且转让股份由郭振清代为持有。前述合同涉及股份 86.5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公司未及时披露代持事项。
ST 天富未及时披露其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郭振清知悉并
参与股份代持事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业务规
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天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给予郭振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信
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
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清
理代持事项,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挂牌公司
- 3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ST 天富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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