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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8:14:23 股吧网页版
巨创计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 23) 8679 8588 传真/Fax: +86 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2150 号
致: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接受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的认识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会议提案内容以及其他与提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见证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就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
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
单独持有公司 2,410,000 股股份(持有比例 5.644%)的股东余翔书面提交的《关于
监事变更的议案》,提请在本次会议中增加临时提案,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重庆巨创计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程序

(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作出,
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2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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