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5
公告编号:2023-029
证券代码:831446 证券简称:ST 亨利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购人周建华、李海明与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莫勇玲、白绍华、张涛、孙波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收购人周建华受让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64,500 股股份,收购人李海明受让
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2023 年 5 月 24 日,收
购人周建华、李海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周建华持有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88,100 股股份,收购人李海明未持有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周建华、李海明合计持有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2,252,600股股份,占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30.47%,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周建华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周建华
乙方:李海明
2、一致行动事项范围
1)乙方就公司运营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及临时
公告编号:2023-029
股东大会,下同)表决时,应在所有提案表决中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2)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高管候选人人选时,就候选人人选及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3)两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时,以及所有提案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4)两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以及候选人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5)在参与处理公司的经营发展事项及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两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乙方的委托人应与与甲方或甲方委托人采取一致意见。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乙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但乙方的委托人应与与甲方或甲方委托人采取一致意见。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因其违约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
4、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经两方友好协商不成,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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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收购人通过控制公众公司股权,使得公众公司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变更为实际控制人为收购人周建华的状态,有利于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治理理结构,避免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够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
四、备查文件
(一)《一致行动协议》
内蒙古亨利新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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