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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6 19:35:51 股吧网页版
福生佳信: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福生佳信/公司 指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金发展/交易对方 指 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智慧齐鲁 指 智慧齐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设立智慧齐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9,800
万元,持股 49%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智慧齐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

《重组报告书》 指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参股
公司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投资合作协议》 指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财金
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协议》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
审字[2020]004360 号《审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重组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泰证券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德衡(济)律意见(2020)第 066 号
致: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具有从事相关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依据《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重组办法》《重组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问题和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下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1.本次重组的方案;

2.本次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4.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5.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6.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

7.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9.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假定与声明:

1.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福生佳信如下保证,福生佳信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为完整的、准确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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