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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6:20:4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0-20

2020 136
当事人:
山东福生佳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生佳信”) ,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2008 号银荷大厦
A-501。
单晓兵,男,1971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李桂玲,女,1982 年 12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福生佳信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4 月 17 日,挂牌公司董事长单晓兵、董事会秘书
李桂玲签署了参股公司智慧齐鲁(山东)大数据科技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智慧齐鲁” ) 工商设立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
显示智慧齐鲁成立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认缴 9,8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49%,
该认缴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比例为 195%,占公司净资产比例
为 519%,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未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业
务相关规则提交相关材料即已实施完毕,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违规。
挂牌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补充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了重大
资产重组议案。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
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董事长单晓兵、董事会秘书李桂玲均在公司未履行
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签署参股公司工商设立的相关文件,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福生佳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单晓兵、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桂玲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
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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