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1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1510 证券简称:特思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
0311 民初 9135 号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开庭审理时间为 2024 年 02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福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公告编号:2023-03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05 月 18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编
号:ZZ0050011),双方确认业务合作关系。
原告认为:根据案外人祐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17 日出具
的《鉴定证明》可知,被告在履行与原告所签署合同过程中,被告所供产品-- --触摸显示器液晶显示模组(零部件)存在未经权利人允许及授权擅自使用“UL” 认证标志及”UL 注册商标的情形。该行为涉及《采购订单》三份(订单编号 是:PO-2012-0127、PO-2103-1741、PO-2104-2107),采购金额合计人民币 1518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请求:
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署的订单编号分别为 PO-2012-0127、PO-2103-1741、
PO-2104-2107 的《采购订单》,并相应减少原告应支付货款人民币 1518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455.4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请求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 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9 修正)》第二、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可知,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出售假冒 商品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被告上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交付与双方约定质量标准不一致,且存 在我国法律所禁止情形的假冒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业已构成欺诈,对 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撤销。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3 年 11 月 2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粤 03 民
公告编号:2023-030
终 30592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中智永浩在二审诉讼期间主张特思达公司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存在冒用他人商标的情形等,特思达公司对 此不予认可,否认系其交付的货物,且货物的品牌和商标为货物的表面特征, 中智永浩公司在接收货物时应及时予以查验,中智永浩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未提 出,现诉讼中主张而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中智永浩公司以此为由抗辩合 同款项的支付,本院难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法院判决书(二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9)。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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