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831510 证券简称:特思达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 0311
民初 9135 号的传票,开庭审理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28 日 15 时 00 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福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5 月,深圳中智永浩机器人有限公司(简称“中智永浩”)因经营
需要,向挂牌公司定作了多种型号的电子产品,双方建立了合作关系。
后挂牌公司向中智永浩陆续交付了货物,因中智永浩拖欠货款,在多次催 要无果后,2022 年 5 月,挂牌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2023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
粤 0305 民初 8559 号),后中智永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3 年 11 月 2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3 民终 30592 号),判决驳回中智永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现中智永浩认为挂牌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所供产品存在未经权利人允许 及授权擅自使用“UL”认证标志及 UL 注册商标的情形,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接受原告退回被告销售给原告的 15.6 寸触摸屏 9863 台;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退回 15.6 寸触摸屏 9863 台产品的对应货款人
民币 1081574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3244722.9 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 2 项至第 3 项金额暂合计:人民币 14060465.9 元。
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公司因生产人工智能机器人需要大量采购显示器,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与被告订立了一份编号为 ZZ20050011 的《采购框架协议》。原告根据《采购 框架协议》向被告下达《采购订单》,被告按照《采购订单》的数量、单价、送 货时问等要求向原告提供产品,原告向被告采购的产品主要为 27 寸显示屏和 15.6 寸触摸屏。合作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采购了 6400 多万元的显示屏产品。
原被告采购合作结束后,2023 年 5 月原告客户反映在 UL 官网查询不到
15.6 寸触摸屏的认证信息,即 15.6 寸触摸屏上的“UL”认证标志及“UL”注 册商标应当是假冒的。随后,原告将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给原告的行为举报 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的产品提供给 UL 商标权利人
授权的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提供的型号为 ITL156 的 15.6 寸触摸显示器
的液晶显示模组上的 UL 注册商标未经过合法授权属假冒产品。至此,原告才
最终确定被告提供的 15.6 寸触摸显示器为未经 UL 商标注册权利人授权的假
冒产品。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被告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权产品的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由于被告提供的触摸屏系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 品,原告对外销售的产品陆续被客户退货目前退回的产品数量共计 9863 台, 该数量后续可能还会继续增加。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双方约定标准,被告保 证其拥有相关资质、授权及认证,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 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是原被告签订的《采购框架 协议》1.1 条、6.1 条、8.4 条等明确约定的内容,现被告向原告销售大量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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