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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22:00:53 股吧网页版
绩优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533 证券简称:绩优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绩优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订本章程。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百分之十,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者注销。
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 股份转让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 统的有关规定进行。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
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
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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