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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1 19:46:16 股吧网页版
ST洋股:管理人关于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1


公告编号:2020-028

证券代码:831571 证券简称:ST洋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破产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股份”公司)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 年8月31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亚会 A 审字(2020)2032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持续经营”所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 0402 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大洋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朱强等员工对大洋股份的破产清算申请。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6.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及“十、承诺及或有事项(二)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所述因债务逾期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抵押,大洋股份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前述事项表明,大洋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大洋股份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会计师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大洋股份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公告编号:2020-028

(二)重大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受限

由于经营情况持续恶化,大洋股份人员流失情况严重,造成大洋股份财务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无法有效降低财务报告错报的风险,同时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致使大洋股份无法提供多项重要财务资料,会计师也未能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及检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判断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且广泛的,因此会计师无法判断大洋股份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违规借款、资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洋股份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希会审字(2019)2975 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对于该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的违规借款、资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截止报告日,大洋股份原管理层未向会计师提供上述大洋股份借款、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的形成及2019年度事项解决的进展资料,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大洋股份相关借款、资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大洋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管理人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上述审计意见,公司的应对措施如下:

管理人认为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现场审计工作,详细向其介绍公司业务模式,配合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各项资料等系列工作,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管理人表示理解,鉴于大洋股份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02破1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债权人对大洋股份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意见

管理人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管理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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