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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2 17:27:09 股吧网页版
百川建科: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831590 证券简称:百川建科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

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

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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