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19
公告编号:2021-034
证券代码:831609 证券简称:壹加壹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的补发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1、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0.00 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9.43%。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18,000,000.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
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止。本次司法再冻结是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执 191 号执行。
2、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0.00 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57%。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3,000,000.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止。本次司法再冻结是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执 191 号执行。
3、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7,000,000.00 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67%。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7,000,000.0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
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
公告编号:2021-034
止。本次司法再冻结是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执 191 号执行。
4、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0.00 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0.48%。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20,000,000.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
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止。本次司法再冻结是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执 191 号执行。
5、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7,410,157.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88%。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7,410,157.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
止。本次司法冻结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1 执保 3 号执行。
6、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6,137,718.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22%。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6,137,718.0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
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止。
本次司法冻结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1 执保 3 号执行。
7、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6,137,718.00 股被司法冻结(轮候),占公司总股本 3.22%。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
公告编号:2021-034
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6,137,718.0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止。本次司法
再冻结是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执 191号执行。
8、公司股东王振和持有公司股份 7,410,157.00 股被司法冻结(轮候),占公司总股本 3.88%。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7,410,157.00 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止。本次司法
再冻结是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01 执 191号执行。
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疏忽,公司未能将该上述裁定及股权冻结情况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导致上述股权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已在主办券商督导后及时改正,现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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