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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14 10:39:3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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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40
当事人:
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壹”或“公
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南环路南侧三干
渠西侧。
王振和,男,1977 年 10 月出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虎建义,男,1987 年 4 月出生,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
王文瑞,男,1984 年 1 月出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壹加壹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冻结及质押信息
2020 年 4 月 13 日,壹加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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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份 13,547,875 股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020 年 10 月 23 日,王振和持有的公
司股份 48,000,000 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15%;2020 年 10 月 23 日,王振和持有的公
司股份13,547,875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上述被冻结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
法冻结登记。截至目前,王振和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61,547,875
股均被司法冻结,累计占比 32.25%,如果全部被冻结股份被行
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
披露上述信息,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进行补充披露。
王振和于 2019 年 7 月质押持有的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8%,质押权人为宁夏农牧产业创业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被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如果全部在质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进
行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振和因有履
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 2021 年 6 月被银川
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信息,于 2021 年 7 月 9 日进行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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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加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和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
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作为董事长,王振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
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瑞(任期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现任董事会秘书虎建义(任期 2020 年 6 月 30 日
至今)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壹加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振和、王文瑞、虎建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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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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