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6
证券代码:831614 证券简称:合富新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秘办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以及《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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