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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5 15:38:18 股吧网页版
合富新材: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5


证券代码:831614 证券简称:合富新材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出具(2023)
粤 0306 民初 8971 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明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南京路口机场项目

2019 年 10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铝板采购合同》,约定
项目名称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T1 航站楼一阶段改扩建项目航站楼装饰装修工程标段三,合同含税金额总计 480 万元。付款条件为,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前,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预付款,在原告交付每批货物后,经被告、监理、业主方对货物检验
合格后,每月 30 日前支付上月 30 日前已到货款的 70%,预付款分
2 月扣除;原告全部交付货物并经被告、监理、业主方对货物检验合格且出具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85%;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结束后,6 个月内支付已供货总款的 95%;货物结算总价的 5%留作质保金。原告应在被告要求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收货联系人为顾浩。本合同所述“结算”系合同尾款、一次性付清全款及款到发货情况,在申请支付前必须先办理结算资料手续,申请付款时将对应的送货单原件及材料对账单作为附件提交;送货单及对账单填写完毕后,以加盖原告公章方为生效文件。本合同所述“质保金”,系自被告对项目总体验收
或被告针对该货物铺装部份的单项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内,被告从应付而未付给原告的货款中暂扣的用以维修货物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质保期自业主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或业主方针对该货物铺装部份的单项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特殊货物的质保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同后附报价清单,记载材料编号、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等。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8 月,原告向被告开具 9 张上海增
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 4180003.12 元。七张《禄口机场深圳奇信到货货款统计》记载发货时间、材料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施工单位确认处均有施乃成签名,并备注工程量已核,单价按合同执行。《禄口机场深圳奇信到货统计》中施乃成签字落款时间为 2020 年 8月 5 日,记载扣除部分后累计金额为 6254633.57 元。原告提交发
货清单,主张该项目最后一次供货时间是 2020 年 7 月 23 日。

《材料分包结算单》上记载上述项目验收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合同金额 480 万元,结算金额、审定金额均为 5954633.5 元,已付款410 万元,结算说明记载,材料商送货单为 6343210.09 元,扣除重复下单及损坏 88576.2 元,扣除补偿人工费 10 万元,扣除工期延迟费用 10 万元,扣除因原告原因造成的被告罚款 10 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为 5954633.57 元。结算单其上有原告盖章,并有安全员、施工员、仓管员、材料员、结算员、项目经理、材料经理、工程部经理、法务与审计部及分管领导相关人员签名,最后一个签名的落款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7 日。原告主张上述人员均为被告方人员,其中材料
员顾浩即为合同中约定的资料接收人顾浩,项目经理施乃成为到货统计中施工单位确认处的签字人员。
2.江北市民中心项目

2019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镀铝板采购合同》,
约定项目名称为江北新区市民中心工程外幕墙工程,合同含税金额总计 14414600 元。付款条件为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前,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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