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公告编号:2024-046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
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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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
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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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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