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东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性。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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