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编制了在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且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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