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1676 证券简称: 景川诊断 主办券商: 华英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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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武汉 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给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 诉状相关文件,相关诉讼情况如下:
(一) 诉讼案件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全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中小股东
(二) 诉讼案件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恩本,该公司董事长
与挂牌公司关系:控股股东
被告二:苏恩本,系被告一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被告三:颜彬,系被告一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被告四:孔婷婷,系被告一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
被告五:倪文,系被告一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被告六:苏恩奎,系被告一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
被告七:陶爱娣,系被告一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
被告八:万遂人,系被告一独立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
被告九:凌华,系被告一独立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
被告十:鞠熀先,系被告一独立董事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
(三) 诉讼案件第三人基本信息:
名称: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全新,该公司总经理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
(四) 诉讼案件诉讼纠纷起因(内容来源于原告起诉状):
2020年3月18日,原告等第三人的21位股东分别与被告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该21位股东将各自持有的第三人的股份合计18,687,212股转让给被告一,该部分股份占第三人股份总数的54.9624%。2020年5月7日,被告一作为投资方在原告等第三人部分股东与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承诺,保障达成“做强做大目标企业(即第三人)的自产血凝业的目标”。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均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原告仍持有第三人6,079,163股股份。
2020年5月13日,第三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收购报告
书(修订稿)》,被告一作为收购人(含收购人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除景
川诊断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就避免与景川诊断(含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进行如下承诺:“……收购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以及在作为景川诊
断的第一大股东期间,收购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景川诊断现有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景川诊断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如因收购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景川诊断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同意全额赔偿景川诊断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收购人声明如下:1、收购人将严格履行本次收购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公众投资者监督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收购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及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景川诊断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给景川诊断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容系被告一作为收购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系《股份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对被告一具有合同约束力。
但在此之后,被告一于2022年8月11日在江苏省注册“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器械二类)”产品,注册号为苏械注准 20222221624。该产品与景川诊断2019年注册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鄂械注准 20192222690)属于同类产品,不仅在被告一官网(https://www.getein.com.cn/xs.html)展示,更作为被告一展品参与了第三十三届医疗展及其它市场推广活动;此外,被告一及其控股子公司吉林基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 年、2023 年完成了多个与第三人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同类产品的注册并对外推广。被告一及其子公司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同业竞争,违反了协议承诺,损害第三人及原告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一存在同业竞争的违约行为,被告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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