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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30 16:41:27 股吧网页版
ST麒润:涉及诉讼进展公告(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30


公告编号:2021-027

证券代码:831680 证券简称:ST 麒润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上海麒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麒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炬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廖亚梅,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何天华、王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俊辉、周郭祺、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 23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何天华为乙方、王璇为丙方)
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拥有的卡丁车主体展馆、汽车安全驾驶中心等资产以 9,942,088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价款分两期支付,首期转让款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由乙方支付 1,000,000 元,剩余转让款于 2016 年 12

公告编号:2021-027

月 31 日前由乙方支付 8,942,088 元。协议同时约定,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在 2016
12 月 31 日前足额支付转让款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31 日止,应当在前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按照前一 1 自然年度末乙方
应付未付转让款金额以年利率 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乙方应付未付转让款金额以年利率 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生效后,原告履行了相应的资产转让义务,但何天华在支付了 100 万元首期转让款后,至今未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王璇作为何天华的妻子,亦作为协议的担保方(丙方),共同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应就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贵院判决何天华向原告支付剩余资产转让款人民币 8,942,088 元;

2.请求贵院判决何天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以 8,942,088 元为
本金,按约定第一阶段 10%年化利率计算违约金,暂计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违约金为人民币 223,552.2 元;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何天华未付转让款金
额以年利率 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王璇对前两条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何天华、王璇辩称《资产转让协议》内容是虚假的,所谓资产不存在,更没有交
接手续。因原告麒润公司系上市公司,刚于 2015 年 1 月上市,同年 6 月底公司主要盈
利资产即因房租到期被世博集团收回,为了应付公众故签订了该协议,转让金额就是两被告的承包经营时承包价,现原告假戏真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收到上海市嘉定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案
号(2018)沪 0114 民初 10373 号,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1-027

1、被告何天华、被告王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麒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价款 8,530,088 元;
2、被告何天华、被告王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麒润文化
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8,530,088 元为本金,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年利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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