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证券代码:831691 证券简称:三高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
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三高计算机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包
括子公司、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
项目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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